爱奇百科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人社小课堂丨“假试用”陷阱,请务必小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08:43:0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清华 赵子喆 通讯员 王帅

招聘求职时,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请务必当心“假试用”陷阱!

高校毕业生觉得自己在试用期“没有话语权”,不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实,试用期时长、工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工资有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费,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费。

相关文章

  • 社会保险咨询台|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办理社保登记?

    咨询: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办理社保登记?答复:企业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山东开办企业一窗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信息推送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系统自动在企业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自动核定企业缴费险种和缴费费率、自动为企业开通“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端、自动

    2025-04-16 09:31:00
  • 省人大常委会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启动

    本报讯 (记者 乔欣) 4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劳动者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通报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启动会后,检查组将于4月中旬至7月下旬赴海东市、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

    2025-04-12 04:14:00
  • 最低工资表来了!你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5年4月1日)。数据显示,目前有21个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100元及以上,有8个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300元。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已有多个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福建省上调最低工资

    2025-04-07 16:55:00
  • 人社小课堂丨“假试用”陷阱,请务必小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清华 赵子喆 通讯员 王帅招聘求职时,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

    2025-04-07 08:43:00
  • 哈西大江户洗浴会员卡余额没用完,突然闭店了?负责人回复

    近日,有哈市市民向生活报记者反映,大江户洗浴(哈西金爵万象店)突然闭店,很多顾客会员卡余额还没使用完。记者去现场走访,发现该店门前张贴了停业通知,负责人表示4月15日之前会营业。浴区关闭 贴停业通知1日,记者来到大江户洗浴(哈西金爵万象店)看到,这里的大江户不止有洗浴,还有健身,正门紧锁,门玻璃上贴

    2025-04-03 12:09:00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