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所以优于民法,主要原因在于 物权法的性质和效力。物权法是私法,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的性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物权法与债权法虽然都属于财产法,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效力上存在明显区别: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重点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法调整的是财产的流通关系,重点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维护财产动的安全。
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解决的是社会中的财产归属和保护问题,直接反映和保护国家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则更多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较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
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通常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规定大多为强制性的,采取法定主义原则;而债权则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较大的约定性。
根据法律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物权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因此在适用中会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权法之所以优于民法,是因为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并且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这些特点使得物权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更高的优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