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的数额标准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界定。具体标准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如果雇主拖欠的劳动报酬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并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恶意欠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故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
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下,雇主仍然拒不支付欠薪。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恶意欠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和具备特定行为两个条件。具体数额标准如上所述,而特定行为则包括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手段,以及有能力支付但拒不支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