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 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以下几个特征: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自书、代书、录音、公证等
遗嘱无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立遗嘱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如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内容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可以进行公证的事项非常广泛,涵盖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公证事项:合同:包括各类合同、协议等。继承:涉及遗产分配、继承权确认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包括各类民事行为的委托、声明、赠与和遗嘱的设立。财产分割:涉及财产的分配、分割等。招标投标、拍
写遗嘱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要点:明确写明“遗嘱”或“XXXXX遗嘱”。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简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等。说明立遗嘱的原因和动机。列出所有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抵押等情况。明确
立遗嘱应当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具体办理地点可以参考以下信息:湘潭市湖湘公证处本部:岳塘区双拥中路118号5楼,工作时间是上午9:00—12:00,下午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