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执行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物:
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
行为:
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
人身:
在民事诉讼中,人身通常不作为执行的对象。但在行政诉讼中,人身可以作为执行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
综上所述,执行对象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其中,物和行为是主要的执行对象,而人身则主要出现在行政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