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告专利无效时,可以考虑以下理由: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公开或销售
专利申请前已经公开或销售。
技术相似性
专利与其他在先申请专利技术相似。
无理由申请
无理由申请。
专利客体不适格
申请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重复授权
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形。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问题
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修改超出范围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先申请原则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其他不合法情形
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如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等。
选择无效理由时,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选择最符合的条款进行无效宣告。高权威性的文献提供了详细的无效理由和解释,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参考这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