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既遂在法律上的定义是 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对于幼女而言,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的生殖器表皮接触,即使没有进一步的插入,也被视为强奸既遂。
强奸未遂则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行为人未能完成其强奸行为,例如由于生理原因、愚昧无知、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导致行为无法继续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主要基于“插入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既遂,而未插入则为未遂。对于幼女,由于法律特别保护,只要生殖器接触即视为既遂,这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综上所述,强奸既遂的关键要素在于男性的生殖器是否成功插入女性体内,而对于幼女则放宽至生殖器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