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权力在破产程序中通常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财产清理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追回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转移给第三方的财产,可以要求追回,用以清偿债务的权利。
取回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的权利。
抵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使用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来抵消自己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应有的清偿。新的企业破产法在这些权利的行使方面做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