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是指 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这一定义涵盖了多种文学和非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诗歌、散文、日记、科学专著、盲文读物等。文字作品可以通过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多种书写记录方式呈现,关键在于这些文字形式能够显示作品的存在并传达作者的思想情感。
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作品,如小说(长篇、中篇、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这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它们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而非抄袭、剽窃或复制他人作品。
总结来说,文字作品是以文字或等效符号为媒介,用于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各种创作形式,它们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