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一定时间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其他特殊形态
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按照其中一条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惯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这些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特征,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罪数形态有助于确保罪责的恰当分配和刑罚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