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主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是否“行使公权力”;
是否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对象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社会的发展,监察对象的范围也可能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