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失踪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条件和程序:
下落不明满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若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被宣告人失踪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口头申请。
法院的宣告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只有经过法院的正式宣告,失踪人才被视为正式失踪。
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果代管有争议,或上述人员无能力代管,法院将指定代管人。
总结来说,一个人要被视为失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同时确保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