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被称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损坏的物品、遗留物等。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如合同、信函、文件、票据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
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鉴定意见:
指由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仪器、设备,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
指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的声音、图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唱片、录音带、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电子数据:
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核和验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这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