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占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保被征地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如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
国道征地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征用精养鱼池、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等,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