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9日,长春市宽城区消费者潘先生向吉林省消协投诉称,三天前,自己与长春市二道区某宴会酒店签订了《宴会协议》,预定了10月13日上午的婚宴酒席,约定婚庆费用30000元,交付定金15000元,达成协议后定金不予退还。由于家人不喜欢宴会酒店,潘先生决定申请退还定金15000元,但被拒绝。
【调解过程和结果】
吉林省消协受理了潘先生的投诉并进行了调查。潘先生表示,自己没有和家人商量就草率预订了婚宴酒席,现在申请退定金,确实是自己违约在先,但是不能接受15000元一分不退。某婚宴酒店解释,潘先生自己不想办婚宴酒席,按照协议约定,定金不予退还。省消协认为,潘先生单方面违约,酒店有权扣除定金,但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退还。在省消协解释了法律规定后,潘先生提出,未消费就扣除6000元,自己损失太大了,但可以将15000元在酒店全额消费。为最大程度减少潘先生经济损失,经调解,宴会酒店同意不扣除6000元定金,为潘先生办理15000元不设置消费时限的储值卡。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中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涉及定金返还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消费者向经营者交付定金比例超过20%的,超出部分应当退还给消费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变更协议内容,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吉林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定金交易时,应谨慎行事,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勿冲动消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建议经营者依法缔约,守法经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叶爽
责编:秦楚越
编审:裴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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