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为诉讼对象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三个要素: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近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
在特定情况下,如环境公益诉讼,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针对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也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可以成为诉讼对象的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及其相对人、近亲属、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情况下的社会成员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