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处罚过重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处罚过重,则可能违背了这一原则,导致处罚不公正、不合理。
损害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
“小过重罚”不仅伤害现代治理的公正,还可能加剧社会的冷漠,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忽视执法的温度和人性化
执法不仅仅是“执罚”,还应当考虑执法对象的实际感受和社会心态,避免机械性、一刀切式的处罚,体现执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影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生产生活
过高的处罚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其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从而影响对法治的信赖。
自由裁量权规范不完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小过重罚”和“重过轻罚”的现象,破坏行政执法的可预见性,甚至为“权力寻租”留下隐患。
违背执法初衷和公平正义
“小过重罚”等“过罚失当”问题违背了执法的初衷,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必须严格遵守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同时,执法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依法开展法律监督,防止“小过重罚”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