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此外,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如下:
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解释,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具体的定罪和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