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算作病假或事假,而是属于 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从受伤时开始到认定工伤后,员工所享受的休假都应当被视为工伤假,而不是病假。这段时间内,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假期间,员工不需要计算病假,并且可以继续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