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保障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保障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这些法律从不同层面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确保公民在行使自由时不受非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