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材料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所需提交的一系列材料。具体包括:
刑事自诉状:
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二份,以及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自诉人身份证明:
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证据材料:
包括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等。
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如自诉人受侵犯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证明材料等。
副本:
根据被告人人数提供相应的自诉状副本。
其他附加材料:
如民事赔偿请求的相关材料等,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些材料需按照法院要求准备和提交,以便顺利进行自诉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