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对夫妻都有的权利包括:
独立使用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使用自己原来的姓名,不必因结婚而改变。
参加活动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平等协商权:
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财产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相互忠实和尊重: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独立性,促进家庭和谐与稳定。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充分了解和尊重彼此的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