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如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
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需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还可以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例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了500项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总结: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设定、国务院通过发布决定或制定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