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 民法典、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民法典的适用
行政合同虽然不同于民事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仍然适用于行政合同,即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对于行政合同中的意思欠缺及瑕疵,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所有行政合同。
如果行政合同的标的同样适用私法合同,则适用民法典中规范法律行为非有效性的规定。
对于“表示意见的行为”,可以适用民法中有关双务合同的一般规定,但如果订立合同双方已明确表示不适用这些规定,则不适用民法。
行政法的适用
行政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专门章节和规定的适用
有些国家立法例规定,行政合同首先适用专门针对行政合同制定的章节条款,如果专章未作规定,则补充适用《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程序法》也未作出规定,那么补充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但对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没有具体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程序法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则将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法规作为审理案件的共同依据。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法典、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顺序和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