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为 30日或 60日,具体规定如下:
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60日:
另外,根据一些法律解释和实务操作,如果法院在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后仍无法送达,可能会采取公告送达,并且公告期一般为六十日。
因此,公告送达的期限可能是30日或60日,具体期限取决于法院在实际操作中的选择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公告后,及时关注公告内容,并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