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减免的项目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减免两大类,具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减免
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减免
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减按征收增值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