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公墓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方向性原则
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革新旧丧葬习俗,树立节俭、文明、科学的新丧葬习俗。
节约性原则
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墓穴不易太大,保留骨灰应有期限等。
管理性原则
民政部门是公墓的主管部门,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建立,从严管理,严格把关,按规划控制发展。
效益性原则
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殡葬改革,抵制乱建公墓的“反管理”之风。
选址要求
公墓应建立在荒山荒地,严禁在耕地、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区,风景区和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地处平原的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
建设要求
墓区建设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
新建坟墓应安葬在公墓内,倡导移风易俗、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无封建迷信活动,提倡骨灰撒散、深埋和树(花、草坪)等节地葬法。
审批与监管
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申请建立公墓需要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批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其他规定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公墓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公墓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推动殡葬改革,提升社会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