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仓储,也称为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就货物的储存保管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的规定,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管人:
负责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通常具备仓储设施、设备,并专业从事仓储保管业务。
存货人:
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储存,并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仓储物:
被保管人储存的货物,通常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仓储费用:
存货人需支付给保管人的费用,用于补偿保管人提供储存服务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合同形式:
仓储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属于不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风险分担:
合同双方通常共担与库存相关的风险,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责任分配。
合同仓储的特点包括:
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保管人有义务储存货物,存货人有义务支付费用。
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费用以获取保管服务。
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货物或支付费用即可生效。
灵活性:合同仓库通常提供较大的灵活性,适应需求量波动,并允许资源共享。
合同仓储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为存货人提供了安全、便利的储存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保管人带来了稳定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