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津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规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补贴:
例如,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之前,一些地方自行设立并发放了各种“地方粮票”式补贴,如口岸补贴、海岛补贴、下乡补贴、电话补贴、餐饮补贴等。在改革完成后,这些补贴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继续发放,属于违规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
例如,一些地区的高温补贴按规定只有一线工作人员能享受,但若随意扩大范围,则属于违纪行为。需要准确掌握各类津贴的发放标准和适用范围,通过对比实际发放对象与规定范围来识别是否超范围发放,同时核查发放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及享受货币补贴后依旧支取福利:
例如,一些地区和单位以评比竞赛、工会活动等名义巧立名目进行发放,或者工作人员在领取车补后,还额外报销市内交通费福利等现象。需要审查这些活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看是否存在以这些名义变相发放津补贴的情况,并核对相关补贴政策,看是否允许重复享受福利。
违规普发“两费一补贴”:
例如,分年度、分批次发放公休假补贴,以实现普发等变相福利行为。
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和超标准缴纳公积金:
例如,超规定和标准发放车补等违规行为,以及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为。
其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例如,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等。
这些行为均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