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关税的品种包括以下几类: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以减免关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一般为了公益目的,可以免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对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可以减免税。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物品,以及每次税额不足50元的进口邮包,可以免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包括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例如,根据中国和日本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协定,日本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及其他有关税收。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救灾物资
这些项目已经实行减免税。
加工贸易设备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的加工贸易设备,可以减免税。
特定用途的货物
例如,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可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