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的开具主体一般为 医院及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公安派出所。具体用途上,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主要用于丧葬事宜,如火化等;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则主要用于遗产处置和继承,例如银行储蓄领取、遗产继承公证和诉讼等。
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对于城市居民,应在将亲人的遗体安葬之前,由家庭成员、抚养方或附近邻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死亡登记请求,并撤销户口注册。对于农村居民,则应在死亡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若无法从医院获得死亡证明,例如因故未能在医院死亡,则可以向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申请出具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综上所述,死亡证明的开具地点和部门主要取决于死亡发生的地点和具体情况。医院适用于在医院死亡的情况,公安派出所适用于其他情况,包括非正常死亡和遗产处理等。在无法获取医院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申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