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抵押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般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但需遵循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抵押关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反之,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不得分割。
抵押登记与注销
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行使与处分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办理过户登记。
特定情况下的抵押限制
国家机关、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目前已无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抵押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平性,保护了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押行为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