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合同的主体:
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合同目的: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行政优益权:
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包括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等。
争议解决: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复议、诉讼)予以解决。
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预定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法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
非强制性:
行政合同本质是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合意。
这些特征使得行政合同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行政法规范来调整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