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可以延迟的时间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根据该法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 开庭最多可以延迟六个月。
此外,若被告地址不明确或无法直接、邮寄送达,则需通过登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两个月。这可能会使开庭时间再延长2到3个月。
总结来说,普通程序下开庭的延迟时间最长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公告送达则可能导致额外的2到3个月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