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是一项 宪法性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申诉权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包括:
申诉范围广:
申诉权适用于公民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对象多样:
申诉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生效的决定。
申诉内容明确:
申诉的内容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裁定或者判决,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申诉机关多样:
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原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机关,还可以是国家司法机关或特定的国家机关。
法律保障:
申诉权是受法律保障的程序性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在接到申诉后,有义务进行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
基本人权:
申诉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际人权文件或公约中都明确规定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申诉权。
综上所述,申诉权是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重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