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给被告:
直接送达:
由法院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将起诉状直接交给被告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
留置送达:
如果被告拒绝签收起诉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留置起诉状,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委托送达:
当被告住所地在外地时,可以委托住所地的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起诉状邮寄给被告。
电子送达:
如果被告同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送达起诉状,送达日期为信息到达被告特定系统的日期。
转交送达:
通过被告所在机关、单位转交起诉状。
公告送达:
当上述方法都无法送达时,法院会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起诉状即视为送达。
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如果无法直接送达,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公告期满后,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