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通常是指 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的诉讼。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因为它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不在于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寻求救济,而是为了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害。
恶意诉讼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具体来说,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明知其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仍然提起诉讼,并且希望通过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来追求诉讼目的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在认定恶意诉讼时,应当秉持审慎与谦抑的原则,因为这不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利,还可能增添整个社会民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概念不同,它更侧重于诉讼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即追求不正当利益而非正当行使权利。
参考条款:
1.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的相关研讨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