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合同应由 具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订。具体程序包括:
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明确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信息。
征询意见与协调:
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针对不同意见进行记录、处理和协调。
组织听证:
若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实地调查与确认:
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信息,并填制调查表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民主决议与签订协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随后签订征地协议。
建议:在签订土地征用合同时,建议与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