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一般不超过两年。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离婚后无房一方的居住权一般不超过两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另有判决。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离婚为由消灭居住权。如果需要更长的居住权期限,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和相关条款。